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2404民初2530号
原告:珲春市华鹏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珲春市靖和街瑞安公寓门市房
业主:***,男,汉族,个体。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南市超越电气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山南印象小区31#楼103室。
法定代理人:**,经理。
珲春市华鹏建筑设备租赁站与淮南市超越电气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珲春市华鹏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珲春市华鹏建筑设备租赁站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珲春市华鹏建筑设备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340.0元,减半收取计170.0元,由珲春市华鹏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