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民辖终4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州北科大舟宇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9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武陟县。
上诉人福州北科大舟宇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舟宇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9)陕0113民初820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舟宇公司上诉称,被上诉人向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提交的电子邮件证据明确记载被上诉人只是在西安分公司进行了培训,被上诉人提供的证人证言未经质证,证人也没有接受法官和上诉人的询问,故其证言不符合真实性、合法性要求,被上诉人提供的《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权异议审查决定书》只是仲裁阶段的审查,与本案无关,这些证据不能证明被上诉人调入上诉人分公司工作。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被上诉人一直在向上诉人提供劳务,也是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发放工资,被上诉人从未调入西安分公司工作。上诉人的西安分公司依法办理了营业执照,有独立的用人单位主体资格,被上诉人未起诉该分公司,所以不能以该分公司住所地作为用人单位所在地。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合同履行地是全国,所以被上诉人的劳动合同履行地也不是西安市雁塔区。综上,上诉人的西安分公司所在地既不是用人单位所在地也不是劳动合同履行地,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无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已提交证据证明其在福州北科大舟宇电子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工作,该分公司所在地位于西安市高新区XX路,属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
审判员***
审判员***
二O一九年九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