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某某与云南建设基础设施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永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云2327民初683号
原告:***,男,1965年4月14日生,彝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云南省永仁县。
原告:***,女,1969年3月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云南省永仁县。
被告:云南建设基础设施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信息产业基地林溪路188号云南建投发展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MA6K4FN13D。
法定代表人:***,男,系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滇缅大道2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216580104C。
法定代表人:***,男,系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云南建设基础设施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已与被告云南建设基础设施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私下达成付款协议且已支付为由,自愿撤回对被告云南建设基础设施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62元,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依法减半收取28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八日〇二三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