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05民初7672号
原告:山东天鹅棉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大魏庄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3042731A。
法定代表人:王新亭,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华,山东元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志敏,山东元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喀什永泰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阿克喀什乡2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101MA776LDP3K。
法定代表人:段金辉。
原告山东天鹅棉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喀什永泰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原告山东天鹅棉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天鹅棉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天鹅棉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50元,保全费21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胡志刚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金茗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