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天鹅棉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天鹅棉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新疆棉花产业(集团)莎车棉业有限责任公司墩瓦格轧花厂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05民初9658号
原告:山东天鹅棉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王新亭,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华,山东元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志敏,山东元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新疆棉花产业(集团)莎车棉业有限责任公司墩瓦格轧花厂,住所地新疆。
负责人:玉沙开江·买买提。
被告:喀什莎车银星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
法定代表人:金琪汉。
原告山东天鹅棉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喀什莎车银星商贸有限公司、新疆棉花产业(集团)莎车棉业有限责任公司墩瓦格轧花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立案。原告山东天鹅棉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天鹅棉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天鹅棉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856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山东天鹅棉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崔海珍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朱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