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05民初786号之一
申请人:山东天鹅棉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3042731A。
法定代表人:王新亭。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华,山东元邦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凯放(实习),山东元邦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库车水控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阿克苏地区库车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923MA780N2U84。
法定代表人:王忠杰。
原告山东天鹅棉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库车水控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天鹅棉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库车水控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8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出具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为该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所提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库车水控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8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胡志刚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金茗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