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05民初786号
原告:山东天鹅棉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3042731A。
法定代表人:王新亭。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华,山东元邦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凯放(实习),山东元邦律师事务所。
被告:库车水控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阿克苏地区库车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923MA780N2U84。
法定代表人:王忠杰。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天鹅棉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库车水控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原告山东天鹅棉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天鹅棉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3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胡志刚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金茗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