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05民初786号之二
申请人:山东天鹅棉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3042731A。
法定代表人:王新亭。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华,山东元邦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凯放(实习),山东元邦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库车水控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阿克苏地区库车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923MA780N2U84。
法定代表人:王忠杰。
原告山东天鹅棉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库车水控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作出(2021)鲁0105民初78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库车水控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8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山东天鹅棉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没有规避法律的情况,依法予以准许。
解除对被申请人库车水控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80万元或其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胡志刚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金茗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