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河北万易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新石南路**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河北爱多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万易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北爱多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河北万易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事实
2016年6月10日,原被告签订《电梯保养合同》,双方约定:由原告负责6台电梯的保养工作,保养期自2016年6月10日至2017年6月9日,电梯保养费用20000元;若被告无正当理由未按照约定期限支付费用的,每延误一日应当向原告支付延误部分费用0.1%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履行了对石家庄市社会福利院6台电梯的保养工作,并由石家庄市设施福利院质检科工作人员***签字确认。保养合同到期后,被告未按协议约定按时支付保养费,现原告诉至本院,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电梯养护费20000元及违约金,自2017年6月10日至被告支付完毕之日止(按照每日0.1%标准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另查,石家庄市社会福利院出具《证明》,显示福利院的物业公司为被告,被告与原告签订电梯保养合同,由福利院的工作人员***与原告接洽,并负责电梯保养与维修的监督检查工作。
被告河北万易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未答辩、未提交证据、未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为了证实其主张,提交了《电梯保养合同》、原告对合同约定的服务对象石家庄市社会福利院进行服务的维护保养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裁判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电梯保养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按照双方约定履行了电梯保养义务,被告应依照约定向原告支付保养费20000元。
关于违约金,被告无正当理由拖欠原告保养费,已构成违约,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实为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原被告双方约定违约金为日千分之一,该约定明显过高,应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30%计算为宜。
被告河北万易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河北万易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河北爱多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所欠保养费20000元及违约金(自2017年6月1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30%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3元,由被告河北万易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