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92民初1286号
原告:***,男,196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永,河南官渡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强,河南官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一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黄河路中段**;三门峡产业集聚区园通路**创业中心**(经营场所)。
法定代表人:张玉峰,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屈伊强,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宝军,男,公司员工。
被告:郑州三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工农路**。
法定代表人:汪红杰,系公司董事长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丹,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晓蕊,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龙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原康富康大道**
法定代表人:李健昌,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尚进,河南大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一工程局有限公司、郑州三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河南龙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李 萌
审判员 石青峰
审判员 张晓炳
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慎丽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