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三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郑州三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02民初1763号
原告:***,女,汉族,1977年10月17日出生,住郑州市。
原告:冯奕雯,女,汉族,2004年12月27日出生,住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原告:***,男,汉族,1949年7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内乡县。
原告:郭秀各,女,汉族,1951年3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内乡县。
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建村,河南贵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三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工农路**。
法定代表人:汪红杰,职务: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丹,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晓蕊,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冯奕雯、***、郭秀各诉郑州三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原告***、冯奕雯、***、郭秀各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冯奕雯、***、郭秀各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宏图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吕青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