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三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02民监6号
原审原告:***,女,汉族,1977年10月17日出生,住郑州市。
原审原告:冯奕雯,女,汉族,2004年12月27日出生,住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原审原告:冯国华,男,汉族,1949年7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内乡县。
原审原告:郭秀各,女,汉族,1951年3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内乡县。
原审被告:郑州三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工农路31号。
法定代表人:汪红杰,职务: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原告***、冯奕雯、冯国华、郭秀各与原审被告郑州三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作出(2021)豫0102民初1763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裁定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再审。
审判长 崔 霞
审判员 毛大帅
审判员 昌晓艳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荆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