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103民初966号
原告:***,男,198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杞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书占,河南舒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舒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张纲领,男,1966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杞县。
被告:郑州国誉水电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南阳路170号院25号楼东2单元-1层东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保国,该公司职工。
被告:郑州三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工农路3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译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译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张纲领、郑州国誉水电安装有限公司、郑州三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