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三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一工程局有限公司、郑州三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92民初4169号
原告:***,男,196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永,河南官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官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一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黄河路中段147号;三门峡产业集聚区园通路1号创业中心409室(经营场所)。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屈伊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宝军,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郑州三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工农路3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龙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原康富康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大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一工程局有限公司、郑州三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立案,后依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一工程局有限公司的申请追加河南龙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本案共同被告。原告****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