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15民初7905号
原告:武汉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武汉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汉族,户籍地武汉市江夏区。
被告:***,男,汉族,户籍地武汉市江夏区。
原告武汉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19日立案。2024年10月28日,武汉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以货款已收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武汉某某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武汉某某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97元(已减半收取),由武汉某某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