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思民初字第578号
原告普洱昆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园丁路1号1幢1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云南天溯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女,汉族,生于1979年9月5日,四川省乐山市人,现住普洱市思茅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普洱昆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普洱昆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称因被告已还清债务,纠纷已解决,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属诉讼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普洱昆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普洱昆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