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金田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甘肃金田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103民初3805号
原告:***,男,1985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永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如思,甘肃正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静,甘肃正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65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
被告:甘肃金田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
法定代表人:吕引弟,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族区。
法定代表人:王珂平,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甘肃金田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60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琦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郭佳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