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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某某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代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14民初3401号 原告:武汉某某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代某某,男,197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蔡甸区。 第三人:中国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青山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 第三人:某某生态示范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 法定代表人涂某。 原告武汉某某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代某某,第三人中国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某某生态示范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6日立案,原告武汉某某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某某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某某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汉某某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