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106民初10126号
原告:文水县通达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文水县孝义镇乐村村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东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机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转塘街道枫桦路6号F2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文水县通达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机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于202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于本院通知交纳案件受理费之前申请撤回起诉,系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文水县通达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