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411民初2517号之一
原告:嘉兴市宇人焊网机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秀洲区新农路9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11726623215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机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丽水路108号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7458394330。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市宇人焊网机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机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8月31日转为普通程序后,原告既不预交诉讼费,也未申请减、缓、免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7元,由原告嘉兴市宇人焊网机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