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赣0802民初2827号之一
原告:江西省和盈电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工业园双秀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2083938300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晨道电路板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工业园文星路(江西省和盈电路有限公司11#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MA38AQHC1Y。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江西省和盈电路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晨道电路板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7月13日以被告已支付完毕房屋租金、物业管理费、垃圾清运费等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省和盈电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829元,财产保全措施费1370元,共计919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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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