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创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131民初2670号 申请人:某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宿州马鞍山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某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 申请人某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某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某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某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858800元,申请人以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某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某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858800元,期限为一年。如需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我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案件唯一码) 二〇二五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