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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宿州利和水处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宿埇民二初字第00268号 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实习),安徽国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州市利和水处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宿州市利和水处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10元,由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