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宿埇民二初字第00268号
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实习),安徽国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州市利和水处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宿州市利和水处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10元,由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