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蒲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原唐起重工有限公司与成都叁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728民初3432号
原告:中原唐起重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少栋,任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MA46NBX64Y。
住所: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县恼里工业区1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乔姬,河南剑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崇梦,河南剑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成都叁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玉麟,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BJRPA6J。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蒲江县寿安镇迎宾大道88号办公楼二楼211室。
第三人:四川中蒲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力,任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31MA61WGBY5F。
住所:成都市蒲江县寿安镇仁寿路11号1栋1层。
原告中原唐起重工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叁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四川中蒲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中原唐起重工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原唐起重工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原唐起重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60元,减半收取计1630元,由中原唐起重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美荣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翟天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