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州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全州县天之龙农贸市场开发有限公司、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桂0324民初5030号 原告:全州县天之龙农贸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全州县绍水镇绍水市场内。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金懿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全州县。 被告:全州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全州县桂黄中路9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永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全州县天之龙农贸市场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全州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2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全州县天之龙农贸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全州县天之龙农贸市场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708元,减半收取计8854元,由原告全州县天之龙农贸市场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