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河北统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浙江美亿生态建设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浙0523民初498号
原告:***,女,197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公民身份号码3425**。
原告:***,男,1978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公民身份号码3425***。
原告:***,男,197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公民身份号码3425***。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修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男,1994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灌**,公民身份号码3207**。
被告:河北***公司,住所地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
负责人:***。
被告:浙江**公司,住所地浙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泰杭(安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泰杭(安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温**、河北***公司(以下简称统保公司)、浙江**公司(以下简称美亿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6日立案,三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赔偿三原告因***交通事故死亡造成的损失235972.8元;2.被告统保公司承担连带理赔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5年3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三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统保公司负责人、美亿公司负责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举证如下:1.交通事故认定书、火化证明、死亡证明、家庭成员登记表各一份,证明2024年7月29日,被告温**驾驶苏GQ**轻型厢式货车,途经安吉县递铺街道康山大道中德科技学院路段,与行人***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李**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与被告温**负事故同等责任。2.机动车辆安全服务(电子服务单)一份,载明被告统保公司承担15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3.病程记录及票据若干,证明原告花费医疗费19787元的事实。被告温**质证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温**质证对证据1.2.3.无异议,经审核对该证据证明力予以认定。
另查明,被告温**垫付款项30000元;肇事车辆投保的交强险198000元已赔偿完毕;原告方与被告美亿公司已达成赔偿协议(另行制作调解书)。
综上,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24年7月29日,被告温**驾驶苏GQ96**轻型厢式货车,途经安吉县递铺街道康山大道中德科技学院路段,与行人***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与被告温**负事故同等责任。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有: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死亡赔偿金524979元,丧葬费66522元,医疗费19787元,合计641288元。被告温**垫付款项30000元;交强险198000元已赔偿完毕;原告方与被告美亿公司已达成赔偿协议(另行制作调解书)。
本院认为,被告温**因交通事故致***死亡,其应当对由此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原告方的其余损失,应根据被告温**在交通事故中所应当承担的责任予以赔偿,鉴于被告温**负事故同等责任,并考虑受害者系行人,确定被告温**承担60%的民事赔偿责任,即被告温**仍需赔偿265972.8元,扣除其已支付的30000元,尚应支付235972.8元。被告统保公司部分,其作为统筹合同一方,性质上虽不属于保险合同,但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为减少诉累,可作为适格被告一并处理,且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美亿公司部分,以其与原告方自愿达成赔偿协议为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温**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235972.8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被告河北***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本案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467元,被告温**负担3283元,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上诉费应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