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永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岳阳永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通城县兴通路桥营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1222执319号
申请执行人:岳阳永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通城县兴通路桥营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岳阳永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通城县兴通路桥营造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通城县兴通路桥营造有限公司按法律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鄂1222民初187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