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邵武广达电梯有限公司

福建某某广达电梯有限公司、某某居间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广达电梯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闽07民终161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广达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市熙春东路天福新村18-2号。
法定代表人:金益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曦,福建维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林,福建汇德(南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76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子辉,浙江纵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伟恒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安市燕西街道东坡路1558号(澜山世纪售楼部)。
法定代表人:陈芳,总经理。
上诉人福建**广达电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建伟恒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居间合同一案,不服**市人民法院(2017)闽0781民初12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市人民法院(2017)闽0781民初123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福建**广达电梯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675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林东波
代理审判员  吴彦瑾
代理审判员  邱丽琴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任云卿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