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781民初892号之一
原告:***,女,1976年6月2日出生,汉族,义乌市村民,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子辉,福建浙江纵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广达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市熙春东路天福新村18-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曦,福建维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福建**广达电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市。
被告:陈卫,男,195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福建**广达电梯有限公司合伙人,住**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福建**广达电梯有限公司、***、陈卫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2850元,减半收取14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范 敏
人民陪审员 朱荣健
人民陪审员 章建姬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 记 员 高秀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