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邵武广达电梯有限公司

福建邵武广达电梯有限公司、某某居间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闽0781执153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邵武广达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邵武市熙春东路天福新村1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10588422855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1976年6月2日出生,汉族,义乌市村民,住。
申请执行人福建邵武广达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丁**居间合同纠纷一案,邵武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闽0781民初7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退还居间费425000元及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本院通过司法网络查控系统等,对被执行人丁**的财产状况进行了多次调查。经查,未发现上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根据本案的执行情况,本院已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限制被执行人丁**的高消费及有关消费。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