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协合运维风电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京0106执3992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协合运维风电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后永康胡同17号529A室。
法定代表人:姜迎九,董事长
被执行人:弘展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临泓路6号院西侧50米跃云居宾馆2016。
法定代表人:刘婧,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协合运维风电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弘展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京0106民初50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弘展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北京协合运维风电技术有限公司代理费800 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 800元,公告费560元,均由被告弘展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权利人于2019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弘展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邮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2、本院于2019年3月、6月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弘展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弘展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无车辆、无证券、无互联网银行、无银行登记信息。
3、本院将被执行人弘展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4、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已不再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地址、工商注册地实际经营。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效联系地址。
5、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
6、上述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9)京0106执399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保留申请执行人的权利,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赵 驰
二○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付博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