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协合运维风电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协合运维风电技术有限公司与某某、内蒙古天宇人力资源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内01民辖终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协合运维风电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9号中国风电大厦。
法定代表人:余维洲,北京协合运维风电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包头市昆区火车站。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内蒙古天宇人力资源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呼和浩特市中山西路首府人才市场西侧三楼。
法定代表人:**,内蒙古天宇人力资源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经理。
上诉人北京协合运维风电技术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2016)内0103民初104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北京协合运维风电技术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应将该案移送上诉人所在地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因劳动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的用人单位为内蒙古天宇人力资源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其住所地在内蒙古呼和浩特市中山西路首府人才市场西侧三楼,位于呼和浩特市回民区辖区内,故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