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寰宇建筑设计院

安徽森谷智泉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安徽省雅集文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皖1523执异55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安徽寰宇建筑设计院。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代理人:***,上海建纬(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安徽森谷智泉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安徽省雅集文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徽典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林辉苗木花卉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公司员工。 本院在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寰宇建筑设计院与被执行人安徽森谷智泉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安徽寰宇建筑设计院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追加安徽省雅集文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安徽林辉苗木花卉有限公司为(2025)皖1523执恢296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的债务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安徽寰宇建筑设计院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已由贵院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且在强制执行程序中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作为营利法人,其财产已不足以股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故申请人特向法院申请将追加其股东为本案被执行人,具体理由如下:1.被申请人一、二为被执行人的股东,根据《公司法》第五十四条:“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申请人作为债权人,有权根据债权人代位权规则,要求被执行人的股东即被申请人一、二在其未出资范围内对被执行人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执行人安徽森谷智泉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经人民法院执行程序,其财产已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人有权请求追加已认缴但未届出资期限的两被申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异议人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企业信息信用系统截图》《被执行人企业工商内档信息》各一组。 被申请人安徽省雅集文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称,我方不认可申请人的追加申请。理由如下:1.被执行人安徽森谷智泉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有荷花堰项目,该项目下有建筑物、苗木等资产未处置,该项目本身也是被执行人的重要资产,应先处置该资产。2.我公司认缴出资期限为2047年12月31日,股东享有出资期限利益,在未穷尽对被执行人资产执行的情况下,不应破坏我公司的出资权益。 被申请人安徽林辉苗木花卉有限公司称,我公司对申请人的追加申请有异议。申请人无证据证明我公司认缴出资逾期未交、抽逃出资或出资不实,仅以被执行人财产不足清偿为由申请追加,缺乏事实基础,不应得到支持。 本院查明,2018年6月25日,安徽森谷智泉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成立,企业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安徽省雅集文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认缴出资数额为150万元,出资比例为30%,安徽林辉苗木花卉有限公司认缴出资数额为350万元,出资比例为70%,认缴出资期限均为2047年12月31日。2019年8月8日,安徽森谷智泉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作出股东会决议:一致同意安徽林辉苗木花卉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25%的股权转让给安徽省雅集文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并对公司章程作了相应修改。安徽省雅集文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认缴出资数额变更为275万元,出资比例变更为55%,安徽林辉苗木花卉有限公司认缴出资数额变更为225万元,出资比例变更为45%,认缴出资期限仍为2047年12月31日。2021年11月15日,本院以(2021)皖1523执2891号立案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皖1523民初206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安徽寰宇建筑设计院与被执行人安徽森谷智泉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7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1.申请执行人安徽寰宇建筑设计院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安徽森谷智泉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所欠设计费386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利息、迟延履行债务利息等费用,截至本协议签订之日,申请执行人已执行到欠款131410.01元。被执行人安徽森谷智泉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承诺于2022年3月1日前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剩余款项,案结事了。2.本协议签署后,2022年3月1日前,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暂停将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暂停对***采取信用惩戒、限制高消费等措施。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2025年2月17日,本院以(2025)皖1523执恢296号对(2021)皖1523民初2068号民事判决书恢复执行。截至2025年7月17日,恢复执行程序仍在进行中。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应当符合上述规定。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2021)皖1523执2891号执行案件中,在被执行人已经支付欠款131410.01元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因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剩余款项,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上述恢复执行程序并未终结,且申请人在申请追加两被申请人为(2025)皖1523执恢296号案件的被执行人时,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即申请人无证据证明股东出资应加速到期。 综上所述,申请人的请求依据不足,依法应予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安徽寰宇建筑设计院请求追加安徽省雅集文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安徽林辉苗木花卉有限公司为(2025)皖1523执恢296号案件被执行人并对被执行人安徽森谷智泉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的债务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二条被申请人或申请人对执行法院依据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作出的变更、追加或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被申请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申请人为被告。申请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被申请人为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