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寰宇建筑设计院

安徽寰宇建筑设计院、宿州苏宁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皖1302民初15305号 原告:安徽寰宇建筑设计院,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望江东路149号寰宇上都大厦601室。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金诚同达(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金诚同达(合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宿州苏宁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东昌路尚街大厦D8-D9楼02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法务经理。 原告安徽寰宇建筑设计院与被告宿州苏宁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徽寰宇建筑设计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宿州苏宁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安徽寰宇建筑设计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设计费935488.56元;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逾期支付设计费损失128162元(以935488.56元为基数,以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自2020年11月18日起暂计算至2021年8月19日,直至款项付清为止);3、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履约保证金26865元;4、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0年3月至4月原被告相继签订《宿州苏宁广场3#楼及地下室综合管线深化设计及影院深化设计合同》、两份《委托书》及《设计委托书》,上述协议约定设计费总金额为935488.56元。上述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完全履行了双方协议约定的义务,原告已经将合同约定的所有的设计文件交付被告。2020年11月17日原告向被告开具了相应的设计费发票。依据《宿州苏宁广场3#楼及地下室综合管线深化设计及影院深化设计合同》约定,被告应支付与原告935488.56元设计费,但是被告未支付任何款项且未退还原告履约保证金26865元。被告逾期支付设计费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理应予以赔偿。故原告依据《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诉至贵院,望贵院依法判如诉请。(诉讼请求2计算方式:935488.56元*0.50*274天=128162元,以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自2020年11月18日起暂计算至2021年8月19日,小计274天。直至款项付清为止)。 被告宿州苏宁置业有限公司辩称:1、原告诉请欠付设计费935488.56元未最终结算且未至付款条件。原告诉请的设计费总额为935488.56元,其费用构成为:《宿州苏宁广场深化设计合同》第五条设计费796988.56元;2020年3月份签订的设计委托书设计费49000元;2020年4月份签订的委托书咨询费49500元;2021年1月签订的委托书咨询费40000元。《宿州苏宁广场深化设计合同》第五条明确约定暂定价796988.56元,最终价以被告苏宁置业规划许可证上的建筑面积按实结算,现原被告双方并未进行最终结算,故原告诉请的设计费总额有误,费用不明确。根据上述设计合同及设计委托书关于付款的约定,均约定为被告苏宁置业在向原告付款前,原告须向被告开具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截止到本次开庭之日,原告方仅在2020年11月17日向被告方开具了三张发票,票面金额分别为49500元、49000元、637590.84元,总额为736090.84元。其他款项原告方未开具发票,未至付款条件,被告苏宁置业不应当承担付款义务。2、原告诉请利息的欠款本金、逾期起算节点、每日逾期违约金标准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如上所述,被告欠付原告的设计费本金未最终结算且未至付款条件,双方之间的费用往来分别在四份合同中,每份合同的签订时间、付款节点均不一致,原告将四份合同中不同的费用按照同一逾期付款时间节点进行计算无事实依据。且原告已开具给被告方的发票时间均为2020年11月17日,原告方在计算被告方逾期付款起算节点时统一为2020年11月18日,这明显不合理,应当给予被告方在收到发票后合理时间内付款,而不是在开票当日即付款。原告诉请的每日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标准为万分之五,年化利率高达18%,是2020年度贷款市场一年期报价利率3.85%的4。6倍,违约金明显过高,请求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予以调整。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依据当事人所提交的证据及庭审查明的事实,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安徽寰宇建筑设计院与被告宿州苏宁置业有限公司均系经国家机关依法登记注册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原告的主要经营范围及经营项目为工业与民用建筑设计(甲级)等。被告的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销售等。2020年3月20日被告(甲方)作为发包人、原告(乙方)作为设计人签订了《宿州苏宁广场3#楼及地下室综合管线深化设计及影院深化设计合同》,双方合同约定,本项目设计费暂定含税总价人民币796988.56元,最终结算按发包人归规划许可证上的建筑面积按实结算。付款方式:按照合同要求提交设计成果文件,经甲方审查合格后,支付至所完成工程量的80%。剩余20%在设计通过甲方要求并按政府相关规定完成备案后,乙方可提出结算申请,甲方在收到结算申请10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款项。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各阶段款项前,设计人应向发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确认的合法有效的税率为6%增值税专用发票,如设计人未及时提交上述发票和提交的发票不符合发包人要求,发包人有权不支付款项。设计人收取设计费时应当向发包人开具等额正式发票。设计人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后,发包人应按照本合同规定付款方式上涉及的支付设计费用。另约定,合同签订生效后七个工作日内设计人需向发包人缴纳合同价3%履约保证金。双方还约定了其他事项。合同附件中附有主要设计人员名单及设计报价表。2020年3月31日,原被告签约设计委托书,被告委托原告承办宿州苏宁广场3#楼商业观光电梯幕墙及钢结构专项设计,本次工程设计费用为49000元(含图纸审查费用),并提交质量合格且委托单位认可的设计图纸后,由委托单位一次性支付给被委托单位设计费用。另承包人在向发包人领取工程款前,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确认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双方还约定了其他事项。2020年4月15日,原被告签约委托书,被告委托原告提供苏宁广场项目管综驻场配合服务,要求提供15天驻场服务,并列举了具体工作的范围,经双方商定本次工程咨询费用为49500元,工程委托单位与被委托单位设计签订设计委托书,驻场服务保质保量完成后,贵司(原告)需提供正规有效的全额发票。我司(被告)将按照约定支付设计费用的百分之百,即人民币49500元。双方还约定了其他事项。2021年1月19日,原被告再次签约委托书,被告委托原告提供苏宁广场项目负责影院部分修改及观光电梯事宜,并列举了具体工作的范围,修改完成后,原告需提供正规有效的全额发票,被告将按照约定支付设计费用的百分之百即人民币40000元,双方还约定了其他事项。原告按照双方合同及委托书要求完成了设计合同约定及委托书约定的义务,将合同约定的所有的设计文件交付被告。另原告于2020年6月12日通过徽商银行向被告账户汇款26865元,附言为:宿州苏宁广场项目百分之三履约保证金,并于2020年11月17日向被告开具了价税金额分别为637590.84元、49500元、49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合计金额为736090.84元。在票据开具后,被告未按约定及时支付相关费用。原被告设计合同及委托事项合计金额为935488.56元。庭审中,被告对设计合同中的项目设计费暂定含税总价人民币796988.56元不持异议。原告对诉讼请求中的逾期损失的利率的计算方式按照年化益率14%予以调整。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原告按照双方合同及委托书要求完成了设计合同约定的及委托书约定的设计义务后,并及时开具了金额为736090.84元大部增值税专用发票给被告,被告应及时按照发票金额履行给付设计及委托费用,最低限度应先行支付已开具发票的金额部分,因被告的行为已构成预期违约,导致剩余小部分的发票未开具,其责任不在于原告,因此对于被告辩称未至付款条件不应承担付款义务的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信,现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合同约定的全部款项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对于部分剩余未开具的发票,双方可另行解决。另对于原告请求返还履约保证金26865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赔偿逾期支付设计费损失的请求,因双方签订四份合同中均无具体的付款时间及赔偿标准,原告均请求自2020年11月18日起计算逾期付款损失及以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缺乏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被告辩称的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标准过高,请求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予以调整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本院统一自2021年11月17日原告立案之日起,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八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五百九十五条、第八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宿州苏宁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寰宇建筑设计院设计费935488.56元; 二、被告宿州苏宁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安徽寰宇建筑设计院逾期支付设计费损失(以935488.56元为基数,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自2021年11月17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给付完毕为止); 三、被告宿州苏宁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安徽寰宇建筑设计院履约保证金2686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61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宿州苏宁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四份,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