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3执3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寰宇建筑设计院,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望江东路149号寰宇上都大厦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8960278K。
法定代表人:程健,该设计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管斌,北京金诚同达(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宿州市飞跃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海大道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0713923585Q。
法定代表人:秦圣福,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安徽寰宇建筑设计院与被执行人宿州市飞跃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宿州仲裁委员会(2020)宿仲调字第458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宿州市飞跃物流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安徽寰宇建筑设计院申请,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强制执行。
现安徽寰宇建筑设计院申请本院查封宿州市飞跃物流有限公司位于宿州市××路××道××幢(不动产权证号:××)、0007幢房产(不动产权证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宿州市飞跃物流有限公司位于宿州市××路××道××幢(不动产权证号:××)、0007幢房产(不动产权证号:××)。查封期限为三年。
被执行人宿州市飞跃物流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的财产损失的,应自行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耿 青
审 判 员 闫志新
审 判 员 路萍萍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谷光亮
书 记 员 陈 晨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第二百四十六条被查封的财产,执行员可以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