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桂0922民初3397号 原告***,男,汉族,1964年10月25日出生,住广西陆川县。 委托代理人***,广西综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1年10月13日出生,住广西陆川县。 被告***,男,汉族,1975年12月8日出生,住广西陆川县。 被告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广西陆川县温泉镇园西二路23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称原、被告双方愿意和解解决,特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免收受理费。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