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鲁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怀化公路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南省兰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湘1222民初3174号之一 反诉原告:湖南怀化公路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迎丰西路23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沐森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反诉被告:湖南省兰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沅陵县天宁北路5号兰波星程大厦北楼17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云天(怀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第三人:湖南省鲁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溆浦县卢峰镇迎宾路金典佳苑40栋201。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书院路36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女,1984年3月2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系该公司员工,住怀化市,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揽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湖南省兰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湖南怀化公路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湖南省鲁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4日立案。2024年12月18日,被告湖南怀化公路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原告湖南省兰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提出反诉。2025年2月26日,反诉原告湖南怀化公路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反诉原告湖南怀化公路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反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反诉原告湖南怀化公路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反诉。 反诉案件受理费41059元,减半收取20529.5元,由反诉原告湖南怀化公路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三十九条人民法院准许本诉原告撤诉的,应当对反诉继续审理;被告申请撤回反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