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银河消防科技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陕西银河消防科技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湖南五岳消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湘0102执保44号 申请人:陕西银河消防科技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湖南五岳消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陕西银河消防科技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五岳消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陕西银河消防科技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名下存款306万元或者查封、冻结、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 经审查,陕西银河消防科技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五岳消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名下存款306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陕西银河消防科技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