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银河消防科技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陕西银河消防科技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南五岳消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湘0102执11711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银河消防科技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湖南五岳消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移送执行陕西银河消防科技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湖南五岳消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以及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五岳消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 二、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湖南五岳消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三、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湖南五岳消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湖南五岳消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财产以3129643元为限。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人要在相关财产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向本院申请续查封、续冻结,逾期未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