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03财保1007号
申请人:陕西银河消防科技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高新开发区20路417号。
法定代表人:孔照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亚军,陕西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山东科创大厦东侧商业306室。
申请人陕西银河消防科技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日向济南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技集团有限公司在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趵突泉支行、账号16×××19银行存款以及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账号16×××80银行存款人民币共计2360314.14元。2021年7月2日,济南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等提交本院。申请人陕西银河消防科技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日为本次保全申请向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投保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金额为2360314.14元,向本院提交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的保单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银河消防科技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技集团有限公司在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趵突泉支行、账号16×××19的银行存款以及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账号16×××80的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2360314.14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陕西银河消防科技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静琳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刘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