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银河消防科技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宁夏宝廷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宁0181民初261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银河消防科技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高新开发区20路417号。
法定代表人:孔照斌,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亚军,陕西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宁夏***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宁东镇新材料园区启源路以北、沙竹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陈廷,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陕西银河消防科技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作出(2021)宁0181财保13号民事裁定。被告宁夏***能源有限公司已履行了支付义务,原告陕西银河消防科技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陕西银河消防科技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宁夏***能源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开发区支行账号为XXXX;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东支行账号为XXXX合计1238767.44元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霞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杨小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