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402民初420号
原告:山东宏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泰和嘉园西南沿街门市由北向南第10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759158751X。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优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开拓路1117号致业科技园4楼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MA3U35C65A。
负责人:***,经理。
被告:优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新乐大街1299号鑫盛大厦2号楼4楼404-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723854528F。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山东宏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优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优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8日立案。原告山东宏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宏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宏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