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1091财保699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4年9月8日出生,现住威海市乳山市夏村镇石头圈村468号,身份证号码3710211974********。
被申请人:优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住所地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世昌大道166号东成大厦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58719902XT。
负责人:***。
被申请人:优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街道工业南路42号中垠广场2号楼192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723854528F。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于2024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标的额277000元)。申请人提供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优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优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77000元,或查封其相应数额的其他财产。
需要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提供担保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