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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与武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04民初3411号 原告:武汉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瀛楚(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武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原告武汉某某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2日立案。原告武汉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武汉某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