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天域梯业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天域梯业股份有限公司、荥阳市某某飞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16财保70号 申请人:武汉天域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巨龙大道18号**企业总部J9栋/**1-6层/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6774589402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千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荥阳市***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荥阳市豫龙镇郑上路2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2090243056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武汉天域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荥阳市***飞置业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产生纠纷,申请人于2023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在价值176万元以内予以查封或冻结。申请人以其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汉天域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荥阳市***飞置业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176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上述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动产查封、扣押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查封、扣押期限为三年。 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武汉天域梯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没有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附:财产线索(见清单)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梅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