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16民初2357号之一
原告:武汉天域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大道18号**企业总部J9栋/**1-6层/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山河(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堃,湖北山河(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盈盘龙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六指街联合村望飞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武汉天域梯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盈盘龙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武汉天域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武汉天域梯业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武汉天域梯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72元,保全费1280元,合计2952元,由原告武汉天域梯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易 惠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