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天域梯业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天域梯业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可可西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鄂0116民初6966号
原告:武汉天域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巨龙大道18号卓尔企业总部J9栋/单元1-6-号。
法定代表人:余建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国刚,湖北千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可可西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将军路街武汉客厅小型会展中心A栋13层06室。
法定代表人:颜玉琴,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武汉天域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域公司)与被告湖北可可西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可可西里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国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可可西里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天域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电梯安装价款24000元及违约金(以24000为本金,按照日万分之八从2020年5月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9月2日,原、被告签订一份《电(扶)梯设备安装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建设的赤壁市赵李桥镇107国道旁俄罗斯方块酒店安装两台电梯,安装总价款为76000元,电梯到达现场后5日内被告支付50%安装费,安装调试完毕后并经过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付清安装费尾款。合同第8.3条约定被告未按时付款的,每日按照逾期付款的万分之八付违约金,直至付清之日止。合同第六条约定,因该合同发生的任何争议和纠纷,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原告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因被告建设的电梯井道需要整改,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增加整改费用42000元整。该安装合同和补充协议生效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两台电梯的安装工作,并于2020年4月24日经湖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验收合格。但被告仅支付94000元,拖欠24000元安装费至今支付。
可可西里公司未到庭,亦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2019年9月2日,天域公司与可可西里公司签订一份《电(扶)梯设备安装合同》,约定天域公司为可可西里公司建设的赤壁市赵李桥镇107国道旁俄罗斯方块酒店安装两台电梯,安装总价款为76000元,电梯到达现场后5日内被告支付50%安装费,安装调试完毕后并经过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付清安装费尾款。合同第8.3条约定被告未按时付款的,每日按照逾期付款的万分之八付违约金,直至付清之日止。后可可西里公司建设的电梯井道需要整改,双方签订电梯补充工程协议书,增加整改费用42000元,协议签署后15天内可可西里公司支付全款42000元。该安装合同和补充协议签订后,天域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两台电梯的安装工作。可可西里公司2019年10月14日支付38000元,2020年1月23日支付36000元。2020年4月24日,经湖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验收合格并出具检验报告。可可西里公司2020年10月21日支付20000元,余款24000元经天域公司催要未果,天域公司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天域公司与可可西里公司签订的《电(扶)梯设备安装合同》和《电梯补充工程协议书》,依法成立且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依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天域公履行了合同的义务,并验收合格,可可西里公司应按照约定足额支付货款,现其拖延足额付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的民事责任,故对于天域公司要求可可西里公司支付电梯安装费24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对于违约金,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安装调试完毕后并经过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付清安装费尾款,未按时付款的,每日按照逾期付款的万分之八付违约金,直至付清之日止。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本院依法调整为日万分之四,案涉电梯于2020年4月24日经过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可可西里公司在五个工作日内即2020年5月1日尚有2000元安装费尾款未付,至2020年10月21日支付的20000元优先抵扣该2000元尾款。则可可西里公司应支付以2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日起按日万分之四标准支付至2020年10月21日之间的违约金;双方在电梯补充工程协议书中约定协议签署后15天内可可西里公司支付全款42000元,但协议书中未写明时间,天域公司也不能确认,本院认定可可西里公司应在2020年4月24日验收合格之日起15天即自2020年5月9日起至2020年10月21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42000元的违约金;自2020年10月22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24000元的违约金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及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湖北可可西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武汉天域梯业股份有限公司电梯安装款24000元;
二、湖北可可西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武汉天域梯业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以2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日起按日万分之四标准计算至2020年10月21日止;以42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9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2020年10月21日止;以24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22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武汉天域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8元,由湖北可可西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江山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雷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