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天域梯业股份有限公司

新俊威尼斯置业(浠水)有限公司、武汉天域梯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鄂0116执324号
申请执行人新俊威尼斯置业(浠水)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浠水县清泉镇十月社区丽文大道96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执行人武汉天域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巨龙大道77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北昊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新俊威尼斯置业(浠水)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天域梯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0116民初46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新俊威尼斯置业(浠水)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年1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武汉天域梯业股份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其间,被执行人武汉天域梯业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按照合同签订时设计方案继续完成两台观光电梯安装及验收工作,同时要求申请执行人新俊威尼斯置业(浠水)有限公司配合。申请执行人新俊威尼斯置业(浠水)有限公司则要求纠正原合同设计方案并按照建筑图纸安装观光电梯,后经组织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协调未果。
本院认为,因申请执行人新俊威尼斯置业(浠水)有限公司要求纠正原合同设计方案并按照建筑图纸安装观光电梯,导致被执行人武汉天域梯业股份有限公司无法按照合同签订时设计方案继续完成两台观光电梯安装,且合同设计方案之外的电梯安装方案不是(2016)鄂0116民初462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组织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协调未果,该案符合应当终结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鄂0116执324号案件执行。
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