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1521执30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济南华彩地坪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会展香格里拉809室。
法定代表人:*西昌,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银雪空气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埕口路15-2-8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7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吉林省榆树市秀水镇后沟村大后沟屯4组,现住:青岛银雪空气净化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济南华彩地坪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银雪空气净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521民初375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青岛银雪空气净化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青岛银雪空气净化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青岛银雪空气净化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其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青岛银雪空气净化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万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