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华彩地坪工程有限公司

济南华彩地坪工程有限公司、青岛银雪空气净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1521执307号
申请执行人:济南华彩地坪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会展香格里拉809室。
法定代表人:*西昌,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银雪空气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埕口路15-2-8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7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吉林省榆树市秀水镇后沟村大后沟屯4组,现住:青岛银雪空气净化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济南华彩地坪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银雪空气净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作出的(2016)鲁1521民初37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确定:一、被告青岛银雪空气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济南华彩地坪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15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按照日5‰自2016年8月17日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二、被告***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青岛银雪空气净化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济南华彩地坪工程有限公司依法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月31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青岛银雪空气净化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义务、报告财产。被执行人青岛银雪空气净化工程有限公司、***收到报告财产令后一直没有报告财产,本院依法作出对***采取拘留措施的拘留决定书。于2018年2月1日、5月1日、6月7日、7月14日分四次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信息、证券信息、不动产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和工商登记信息。经本院采取以上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青岛银雪空气净化工程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2018年7月14日通过与申请执行人济南华彩地坪工程有限公司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济南华彩地坪工程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2016)鲁1521民初375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额115000元及违约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2570元,被执行人已偿付1065元,剩余部分未偿付。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鹿伟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